我部门此前发布了《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专利代理事务所合作征集通知》,并已组织申报与评审。经对申报机构的综合评估,现有合作机构在授权专利年费统一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等方面未能完全满足学院管理需求,其中专利转所(代理机构变更)费用标准此前未作明确约定。为进一步规范授权专利年费管理,明确专利转所相关费用标准,确保专利权有效维持,切实降低管理成本,现就“授权专利年费统一管理服务(含专利转所)”补充征集合作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征集目的
在原征集基础上,遴选收费合理、服务规范、具备专利年费信息化管理能力的优质代理机构,建立授权专利年费及专利权状态的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学院知识产权权益。
二、合作内容
本次补充征集仅针对“授权专利年费统一管理服务”,具体服务范围包括:
1. 年费监测与代缴
负责学院所有授权专利(含发明、实用新型)的年费监测、缴费提醒、费用代缴等全流程管理,确保专利权有效维持,不发生因漏缴导致的专利权终止。
2. 专利转所服务
配合学院完成存量及新增授权专利的代理机构变更(转所)手续办理,包括著录项目变更、委托关系转移、历史案件交接等,相关费用按本通知“费用标准”执行。
3. 台账与报告
建立专利年费管理台账,定期向学院提交缴费明细及专利权状态报告。
三、费用标准(上限要求)
申报机构须严格遵守下列费用标准,各项费用须分项列明、独立报价,不得捆绑收费。其中专利转所费按免费(0 元/件)执行,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变相收取。
服务项目 |
费用标准 |
说明 |
专利转所费(代理机构变更) |
免费(0 元/件) |
含著录项目变更、委托关系转移、历史案件交接等全部手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代理服务费;学院仅据实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官费。 |
授权专利年费管理费 |
不高于 40 元/件·年 |
含年费监测、缴费提醒、费用代缴、台账管理等全流程服务,按有效专利件数及实际管理年度计收。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费及 |
据实结算 |
年费、著录项目变更官费等按实际发生金额据实结算,代理机构不得加价。 |
说明:
上述“年费管理费”为代理服务费用,不含应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费;申报机构须在报价中明确区分代理服务费与官费,不得额外收取未列明费用。代缴官费的开票税金由之江学院承担。
四、申报条件
在原征集通知基础上,重点补充以下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营业执照,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 拥有专业代理团队,执业专利代理师不少于 5 人;
3. 具备专利年费信息化管理能力,拥有成熟的年费管理软件或系统,可实现到期自动提醒、状态实时跟踪;
4. 具备专利转所(代理机构变更)的实操经验,能够提供相关成功案例说明;
5. 具备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对因系统故障、人为失误等导致的漏缴、误缴承担赔偿责任;
五、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 《专利代理机构合作申请表》(见附件,加盖公章);
2. 资质证明文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授权专利年费统一管理服务费用报价单》(按本通知第三部分逐项列明,其中“专利转所费”必须明确填写“0 元/件”,加盖公章);
4. 服务方案:年费管理流程、台账建设方案、缴费提醒机制、专利转所操作流程及应急预案;
5. 业绩证明:近三年专利年费管理、专利转所相关业绩案例(含合作高校或科研院所案例优先);
6. 信誉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 其他可体现机构实力的材料(行业获奖、ISO 认证、高校合作评价等)。
六、申报方式及时间
1. 材料提交:纸质版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邮寄至指定地址;电子版(PDF,命名为“机构名称+年费管理服务补充征集”)发送至邮箱。
2. 截止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1 日 16:00 截止(以邮件签收或电子邮箱接收时间为准)。
3. 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老师
联系电话:0575-81112760
邮 箱:keyanbu@zzjc.edu.cn
邮寄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越州大道 958 号行健楼 315 室
七、遴选与入库
1. 学院组织评审小组,按照“符合上限、服务优先、综合择优”原则,从机构资质、业绩水平、服务方案、报价合理性、信誉状况等方面综合评审;
2. 评审合格的机构纳入《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专利代理合作机构库》,负责授权专利年费统一管理服务,有效期 2 年,期间实行动态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移出机构库;
3. 入库结果经学院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正式通知,未入选机构不再另行通知,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八、其他说明
1. 本补充征集通知与原征集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征集通知为准;原通知中“专利申请代理服务”相关内容继续有效。
2. 申报机构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虚假信息,永久取消合作资格。
3. 费用报价单中“专利转所费”必须为 0 元/件;合作期间如发现以打包收费、首年免费次年收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变相收取转所费用的,学院有权立即终止合作。
4. 本次征集最终解释权归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所有。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2026 年 8 月 24 日